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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兆鹏与谢湛坤、清远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中心支公司、黄水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120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水坤,李兆鹏,谢湛坤,清远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水坤,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谢湛坤,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清远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委托代理人:范健城,该司职员。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负责人:许洪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珍香,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黄水坤与李兆鹏、谢湛坤、清远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黄水坤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址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爱群村罗卜地队9号为其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黄水坤在提起上诉时并未更改送达地址,因此,上述地址可作为二审程序的送达地址。但本院向该地址送达开庭传票时,因上诉人逾期不取邮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后上诉人黄水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水坤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水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明艳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蔚卓晓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