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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沈加敏、叶有妹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沈加敏,叶有妹,谢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36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申请人:沈加敏,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叶有妹,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谢培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41566.0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沈加敏名下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5号锦泰.公交花苑1号楼丙单元1302号房屋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上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加敏名下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5号锦泰.公交花苑1号楼丙单元1302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728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