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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与万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万某甲。委托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霞,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万某乙,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万某甲与万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万某乙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