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与万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万某甲。委托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霞,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万某乙,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万某甲与万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万某乙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