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商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商云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6321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韡,该公司职员被告商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商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