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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彩虹与林永灿、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虹,林永灿,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狮执字第3529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虹,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永灿,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永灿,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彩虹与被执行人林永灿、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狮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永灿、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彩虹案款6016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林永灿名下有址于丰泽区刺桐西路东方银座16号楼(1301)及丰泽区刺桐西路东方银座15.16.17号楼(A9)的房产,本院已依法向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办理查封登记。因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91元,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为5996009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永灿的房产非本院首封,本院无处置权,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3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