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龙正中与许华、李曲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华,龙正中,李曲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1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正中。原审被告:李曲娜。上诉人许华因与被上诉人龙正中、原审被告李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6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98元,减半收取4549元,由上诉人许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爱平审判员 王发生审判员 陈 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