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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吴海燕与高曼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燕,刘斌,高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996号原告吴海燕,女,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颜,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斌,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高曼,女,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斌之妻。原告吴海燕与被告刘斌、高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海燕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和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0.00元,由原告吴海燕负担。审判员  蒲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