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向彬与被执行人李可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彬,李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彬,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可心,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李向彬与被执行人李可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可心所有的车牌号为吉A2D0**号和吉AP02**号两台车籍,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可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