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47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3民初1472号之六 原告: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广陵村。 法定代表人:李炳奎,董事长。 被告: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文家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启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14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部分房产及车库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登记在案外人寿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名下38-3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