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红儒与王永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儒,王永波,桦南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儒,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永波,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桦南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金泰铭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所全海,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红儒与被执行人王永波、桦南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红儒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97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318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