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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5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白丽与李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丽,李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5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丽,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现住��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李树平,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62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树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树平挂靠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康巴什220KV变电站至康南郊110KV变电站电力管沟工程(三标段)、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中湖区、下湖区)景观整改工程(二标段)进行施工,且该两笔的工程款均由李树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康巴什220KV变电站至康南郊110KV变电站电力管沟工程三标段、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中湖区、下湖区)景观整改工程二标段〕的全部工程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