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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董国志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志,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董国志,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委托代理人:邢雪飞,沈阳市铁西区源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尔东,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国志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董国志无正当理由,未按《催缴诉讼费通知》中所规定的期限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5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国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 靖代理审判员  刘汉超人民陪审员  许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秀琦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