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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5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文静与丛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机动车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静,丛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5253号原告:杨文静,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丛建军,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原告杨文静诉被告丛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机动车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杨文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静撤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杨文静负担。审判员  郑学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