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马标与马伟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标,马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马标,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马伟琴,女,1956年4月6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民间借贷纠纷(2016)皖1126执1134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伟琴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马伟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