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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马标与马伟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标,马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马标,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马伟琴,女,1956年4月6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民间借贷纠纷(2016)皖1126执1134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伟琴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马伟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