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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杨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杨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73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特别授权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亮,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杨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3.5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容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