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淡瑞忠、张莉、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淡瑞忠,张莉,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5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东,市府街南S5-1-ZH,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1699616-2。法定代表人冯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军,该行清收负责人。被告淡瑞忠,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张莉,女,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告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东街北三街坊10号楼。法定代表人景升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被告淡瑞忠、张莉、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淡瑞忠、张莉、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撤回对被告淡瑞忠、张莉、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87元,减半收取264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 春 光审 判 员 孟和巴图人民陪审员 白 云 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