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8民初9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祝培根与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培根,金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882号原告祝培根,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峰,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培根诉被告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培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玉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