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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元锋与黄来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锋,黄来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3民初2372号原告:李元锋,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黄来泉,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原告李元锋与被告黄来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元锋、被告黄来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元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54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6日,被告租赁我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及违约金,还约定了如果拖欠租金超过10天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至今被告也未缴纳租赁费,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被告黄来泉辩称,一开始原告借给我10万元,我给他打了15万元的借条,再往后我照常支付的利息,后来原告写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他说你写个字吧,不要紧我也不要你的房子,我就签了字。再后来在���告写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他说没事跟用10万元钱一样还是按3分息,然后我就在上面签了字。从2014年12月合同签订后,我没给他的钱(实为之前借款的利息)都在他的要求下写成了借条。这个房子的购房款15万元,我没收到钱,所有我欠他的利息,我都给他打的条。2013年6月29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上的字是我签的,但是房子没有卖给他,他说只是让我签字,是我不该相信他。我不承认我租过他的房子。2013年6月30日被告黄来泉签字的购房款收到证明一份是我签的字,条是我写的,但是我没见该购房款。总之这个房子我没有卖给原告,也就没有后面的租赁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黄来泉出具的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及购房款收到证明一份,证实被告黄来泉于2013年6月29日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原告;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实我于2014年12月6日将房屋租给被告黄来泉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36000元,每日违约金5000元。因被告承认上述三份证据是自己亲自出具的,虽然被告主张双方没有发生过租赁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基于以上对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李元锋与被告黄来泉约定于2014年12月6日将房屋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36000元,如被告不按时缴纳租金,每超过一日需向原告缴纳违约金5000元,超期1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本院认为,原告李元锋与被告黄来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黄来泉应自2014年12月6日起,于每年的4月6日前缴纳租金18000元,每年7月6日前缴纳租金18000元,否则原告有权单方面解决合同,现被告黄来泉至今未付清租金,故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原告李元锋请求解除与被告黄来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该租赁合同自本院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黄来泉之日即2016年7月14日起解除。根据原告李元锋与被告黄来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黄来泉未支付房屋租金,显属违约,被告黄来泉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李元锋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6年7月14日的房屋租金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000元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黄来泉赔偿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原告要求50000元,明显偏高,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情以按房屋租金的20%计算违约金数额,违约金数额酌情定为10800元。综上所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元锋与被告黄来泉于2014年12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7月14日起解除;二、被告黄来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元锋房屋租金54000元,并赔偿违约金10800元;三、驳回原告李元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黄来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