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张华与陈吉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陈吉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347号原告张华,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李孝雄,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吉美,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蒙牛乳业有限工作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吉先,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陈吉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