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民初6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张华与陈吉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陈吉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347号原告张华,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李孝雄,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吉美,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蒙牛乳业有限工作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吉先,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友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陈吉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