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2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惠琳与李勇,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惠琳,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3094号原告周惠琳。委托代理人张云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四公里正街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689473929。法定代表人甘林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华宇,重庆百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惠琳与被告重庆通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惠琳于2016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9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98.5元,由原告周惠琳承担,退回原告4598.5元。代理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芮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