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810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福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福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4民初460号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4692609027P,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九三局直金利小区2号楼0109号。法定代表人:徐洪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福贵,退休工人。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福贵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宏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