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安顺市世纪华荣投资有限公司、朱炳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安顺市世纪华荣投资有限公司,朱炳华,朱炳荣,毛萍,安顺市华连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安顺华荣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执8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新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官扬,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安顺市世纪华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头铺村(贵黄公路旁)。法定代表人:朱炳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炳华,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朱炳荣,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毛萍,女,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安顺市华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头铺村(华荣集团内)。法定代表人:董文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贵州安顺华荣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贵黄公路90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朱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2016)黔执83号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安顺市世纪华荣投资有限公司、朱炳华、朱炳荣、毛萍、安顺市华连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安顺华荣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由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金辉审 判 员 杨飞雁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