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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1115号冯立营,男,住所地封丘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冯立营申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7民终51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