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朱宏兵、任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朱宏兵住台州市路桥区,任官芳住台州市路桥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051号原告:王志勇,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朱宏兵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任官芳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王志勇为与被告朱宏兵、任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朱宏兵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二、被告任官芳负共同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毅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宏兵、任官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2016年8月3日,被告朱宏兵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向原告王志勇借款各20000元,合计4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一份,均载明月利息按1.5%计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朱宏兵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被告朱宏兵、任官芳于1998年3月2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宏兵、任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志勇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自2016年7月19日起,其余本金20000元自2016年8月3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朱宏兵、任官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