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威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安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安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403号原告:王威,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单元22层2207号。法定代表人:魏庆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华强,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伟,该公司职员。被告:郑州安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新大市场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满素玲。原告王威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安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