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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577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贺某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