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577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贺某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