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民初1874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峰,河南省新蔡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九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峰、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婚生男孩王某2,现随被告父母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务琐事生气、打架,彼此之间性格不合,致使双方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也不给原告好好过日子,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11年向贵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贵院于2011年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又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合理分割;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某1辩称,我和原告没有生过气,也没有吵架,我们虽然分开生活好几年了,但是为了孩子,我还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二〇〇八年农历九月生一子王某2,现随被告王某1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偶为家务琐事而生气、吵架。原告于2011年向本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王某1离婚,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自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又分居生活至今,其夫妻感情并未和好。现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王某1离婚。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原告李某的个人财产有:十二组合柜一套、橱柜一个、条几一个、大小方桌各一个、老板椅一套(木质、带两个茶几)、TCL彩电一台、冰箱一台、DVD一台、洗衣机一台、压面条机一台、饮水机一台、豪爵摩托车一辆、棉被十六条、毛毯两条、太空被八条、床单六条。还查明,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53元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关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形成、子女状况、婚后感情、财产状况的一致陈述、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及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且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1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生活满一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王某2因近期一直随被告王某1生活,不改变其成长环境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王某2应当由被告王某1抚养,由原告李某依法承担抚养费(10853元/年×10年×30%)。原告李某的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被告的其他主张,理由均不充分,本院不准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子王某2由被告王某1抚养,由原告李某承担抚养费32559元。三、原告李某在被告王某1处的个人财产:十二组合柜一套、橱柜一个、条几一个、大小方桌各一个、老板椅一套(木质、带两个茶几)、TCL彩电一台、冰箱一台、DVD一台、洗衣机一台、压面条机一台、饮水机一台、豪爵摩托车一辆、棉被十六条、毛毯两条、太空被八条、床单六条,归原告李某所有。上述判决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清结。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50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九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昱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