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苏容申请执行代文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女,汉族,住安县。被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住安县。本院在执行苏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代某某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