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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与焦顺利、刘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焦顺利,刘淑芹,河北天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9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X01001371C。法定代表人:曹乘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来,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焦顺利,男,1960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刘淑芹,女,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河北天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筑业国际A座15E。法定代表人:王琦。被告:王琦,男,1986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与被告焦顺利、被告刘淑芹、被告河北天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提供的被告焦顺利、刘淑芹的地址本院不能送达相应应诉文书,也无法确定被告与本案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