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自斌诉蒋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自斌,蒋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第3795号申请执行人吴自斌,住上街区。被执行人蒋贡勇,住郑州市金水区。吴自斌诉蒋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柳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贡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自斌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蒋贡勇名下位于金水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蒋贡勇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