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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广学与张晶、白凤芹、张鸿新、白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学,张晶,白凤芹,张某,白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学,男,1962年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晶,女,1999年3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白凤芹,女,1945年1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某,男,2003年11月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白金龙,男,1980年10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广学与被执行人张晶、白凤芹、张某、白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广学于2016年10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晶、白凤芹、张某、白金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