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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有干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干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36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有干张某,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因盗窃行为,于2016年4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被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有干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有干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有干张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胜棋网吧上网。期间,被告人张有干张某发现被害人方某趴在网吧70号座位睡着了,台面上放着金色苹果5S手机1部、白色小米手机1部及身份证1张,张有干张某趁方某熟睡之机盗得上述物品并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的金色苹果5S手机1部、白色小米手机1部合计价值人民币1513.72元。2016年8月2日16时许,公安民警去佛山市南海区夏西市场二楼的天眼通网吧将被告人张有干张某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的手机2部及身份证1张。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赃物发还给被害人。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方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张有干张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关于移动电话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张有干张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有干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干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有干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有干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有干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有干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有干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回涉案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对被告人张有干张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张有干张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有干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 判 长  黄 挺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家华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3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