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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界鑫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陈苏树、王彩英、张家界市桑瑞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鑫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功树,王彩英,张家界市桑瑞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经济开发区C区创业中心10栋。法定代表人杨永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界鑫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青安坪乡伍家湾村檀木溪组。法定代表人王祥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功树,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彩英,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家界市桑瑞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瑞塔铺镇黄泥垭。��定代表人陈功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鑫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陈苏树、王彩英、张家界市桑瑞铁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张家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张家界仲裁委员会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张仲裁字(2015)6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指令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仲裁字(2015)65号仲裁裁决书由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佐兵审��员王大庆审判员  崔 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