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郑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郑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6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负责人:谢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占,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南镇山前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为与被告郑占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