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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朱书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朱书娅,范道友,林晓伟,姜淑敏,青岛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704号申请人: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大有街北侧)。被申请人:朱书娅,女,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范道友,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林晓伟,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申请人:姜淑敏,女,198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申请人:青岛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前六汪村。申请人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书娅、范道友、林晓伟、姜淑敏、青岛奥翔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80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80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