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县华日电子有限公司、徐州森通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华日电子有限公司,徐州森通管业有限公司,沛县金田工贸有限公司,徐州农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丛培广,唐秀云,潘娅,欧明英,燕宪伟,姜秀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528号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汤沐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6948006-5。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义,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被告:沛县华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街道办事处沛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唐秀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森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酒厂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潘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沛县金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矿区南京路西江南绿洲小区10号楼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姜秀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农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电公司七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燕宪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丛培广,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唐秀云,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潘娅,女,1971年1月11生,汉族,居民,住宜兴市。被告:欧明英,女,1970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燕宪伟,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姜秀强,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华日电子有限公司、徐州森通管业有限公司、沛县金田工贸有限公司、徐州农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丛培广、唐秀云、潘娅、欧明英、燕宪伟、姜秀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魏垂阳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晴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