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特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茆培养、陈晓丰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茆培养,陈晓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特137号申请人:茆培养,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陈晓丰,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茆培养与申请人陈晓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赔纠纷,于2016年10月20日经永嘉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茆培养于2016年11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晓丰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5725元(包括已支付的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茆培养与申请人陈晓丰于2016年10月20日经永嘉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