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良其与被执行人彭张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其,彭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王良其,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张龙,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良其与被执行人彭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