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光明、胡安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明,胡安源,胡轶麟,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财保28号申请人:李光明,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胡安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开发区。被申请人:胡轶麟,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66号601、701室,注册号520201000242833。法定代表人胡轶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光明与被申请人胡安源、胡轶麟、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安源、胡轶麟、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安源、胡轶麟、六盘水市钟山区兴驰锌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正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