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行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韩晓鹏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9行初126号原告韩晓鹏,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程培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萍,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卫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兵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单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韩晓鹏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晓鹏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韩晓鹏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晓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莹代理审判员 张俊雅人民陪审员 苏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