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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8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珺与李丁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珺,李丁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006号原告:王珺,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丁坚,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珺与被告李丁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珺负担。审 判 员 李艳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巧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