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凇上诉侯惠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侯某1,海某1,侯某2,侯某3,侯某4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明,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1,女,1957年2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某1,女,1958年5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2,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3,女,1963年3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4,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侯某1、海某1、侯某2、侯某3、侯某4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0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军代理审判员 王继玉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