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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吕昀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昀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昀(绰号“鸭子”),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兴国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吕昀先后3次在兴国县凯旋大酒店开房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是:一、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昀在兴国县凯旋大酒店登记开房,随后微信联系王某到该酒店411房间。王某到达后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完吕昀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后离去。二、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吕昀以朋友钟有勇的会员卡登记入住兴国县凯旋大酒店706房,随后联系吴某到达该房间。在房内,吕昀提供事先买好的甲基苯丙胺,二人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制作“冰壶”,采取烫吸方式一起吸食。三、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吕昀、吴某在凯旋大酒店706房内休息,吴某的朋友邹某得知后也前往凯旋大酒店。邹某到达后,三人在吕昀开好的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吕昀提供的甲基苯丙胺。随后,吕昀电话联系张某要其带甲基苯丙胺过去吸食。张某遂携带0.1克甲基苯丙胺到达凯旋大酒店706房后,吕昀、邹某、吴某、张某四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该0.1克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吕昀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昀同时具有累犯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兴国县公安局高兴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兴国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吕昀指认现场的刑事摄影照片,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兴国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人王某、邹某、张某、吴某、梁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昀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昀无视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