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辉诉谢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谢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初2355号原告:张辉,男,生于1978年6月16日,汉族,宁夏泾源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谢小军,男,生于1983年2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张辉与被告谢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强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米、面、油款12938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及交通、住宿费1000元,共计17938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8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在泾源县承包工程时先后四次从原告处赊购米面油共计12938元。2014年10月,被告承包的工程竣工后,被告不辞而别。同年11月24日,通过看守被告工地的人变卖被告工程废品后支付3680元,其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赊购原告米、面、油后未履行付款义务,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谢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来源合法,从欠条记载内容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可以证明被告谢小军于2014年3月18日至9月25日期间赊购原告米面款共计12938元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8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在泾源县承包工程时分四次从原告处赊购米面共计12938元。同年11月24日,原告收到3680元,剩余9258元米面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的利息4000元及交通、住宿费1000元表示放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谢小军作为买受人,在原告出卖标的物后,其应按照约定诚实履行付款义务,现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其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谢小军应依法承担向原告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米面款9258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谢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辉米面款9258元。如果被告谢小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谢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秋伟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