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侯方昭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106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侯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四千元,未缴纳之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心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