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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令桃与重庆新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桃,重庆新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234号原告:曾令桃,汉族,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倩,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建超,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新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1号第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7453336E。法定代表人:赵鹿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海燕,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颖,女,汉族,1991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曾令桃与被告重庆新强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曾令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桃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曾令桃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