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永刚、周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刚,周海燕,封占松,李江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749号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漯河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程红忠,该公司理事长。被告王永刚,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周海燕,女,汉族,1976年2月1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封占松,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李江波,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生,住漯河市临颍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永刚、周海燕、封占松、李江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王永刚、周海燕、封占松、李江波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6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