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泓睿、田文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泓睿,田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6802501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幕府东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程光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泓睿,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田文燕,女,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东辛农场东滩盐场一工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泓睿、田文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泓睿银行存款42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