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陕西聚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聚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648号原告陕西聚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E座1单元705室。法定代表人文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力,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新宝路14号。负责人曹云龙,该分公司经理。被告王斌,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1日,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聚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聚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聚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岐审 判 员 XX波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雒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