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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达美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达美包装有限公司,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1006号原告:湖南省达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梅塘村。法定代表人:肖运良。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霄,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政府机关大院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鸿园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承顺,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衡阳市蒸湘区红酒路83号6栋3单元202室。原告湖南省达美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9月29日,原告湖南省达美包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省达美包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145元,减半收取计8572.5元,由原告原告湖南省达美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雅平审 判 员  谢 科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玲慧校对人:谢 玲 慧 搜索“”